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新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