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孫春月
- 被告
- 王富甲
- 被告
- 臻亮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濃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富珠等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0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