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盈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勵之
- 被告
- 許淑葉
呂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淑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