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51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俊
- 訴訟代理人
- 沈彥任
- 被告
- 胡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151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