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貞
- 被告
- 王姿婷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