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裕
- 被告
- 夘震珅(原名夘得榮)
- 被告
- 黃筠芯(原名黃素珍)
- 被告
- 夘俊豪(原名夘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16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