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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原告
隆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陳炫文
被告
陳奕至
訴訟代理人
翁天成

      高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