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 原告
- 隆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穎
- 訴訟代理人
- 陳炫文
- 被告
- 陳奕至
- 訴訟代理人
- 翁天成
高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