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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美芳陳美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告
何成雄 原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五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債權額計算表、戶籍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證據調查結果,應認為真,依法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郭素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素蓉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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