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崇
- 訴訟代理人
- 高鈺雯
- 被告
- 何成雄 原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五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債權額計算表、戶籍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證據調查結果,應認為真,依法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