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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董亮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仲平

      李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1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