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孫春月
王富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民、王逸生、王逸群、王麗玟、王麗君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 年12月1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