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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即孫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1,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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