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萬天
- 被告
- 張瓊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瓊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本院106 年度全聲字第2 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廢棄」,雖應屬對上開裁定不服而提抗告,惟經本院函請原告確認:究係提對上開裁定提抗告或提異議之訴、若提異議之訴,則係對何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範圍暨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仍具狀表明係提起異議之訴,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假處分查封標的價格新臺幣(下同)114,000 元等語。是依原告之主張,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