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 原告
- 徐榮墩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