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鍾兆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芳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萬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萬能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