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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美芳陳美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告
夘震珅(原名夘得榮)
被告
黃筠芯(原名黃素珍)
被告
夘俊豪(原名夘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16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8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9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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