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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上訴人
萬翔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溫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73,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