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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05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美芳林雅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告
蕭林雲麗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20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3 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依法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美芳

法 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05 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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