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董亮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李仲平
李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