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8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忠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300 元(見本院卷第10、1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