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

請求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孫春月

      王富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民、王逸生、王逸群、王麗玟、王麗君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 年12月1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