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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95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95號

上訴人
李妙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10 元,

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9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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