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95號
- 上訴人
- 李妙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10 元,
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