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75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施有欣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32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