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潘秀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即孫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1,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