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

原告
洪嘉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