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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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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被告
張瓊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瓊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本院106 年度全聲字第2 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廢棄」,雖應屬對上開裁定不服而提抗告,惟經本院函請原告確認:究係提對上開裁定提抗告或提異議之訴、若提異議之訴,則係對何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範圍暨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仍具狀表明係提起異議之訴,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假處分查封標的價格新臺幣(下同)114,000 元等語。是依原告之主張,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需按對造人數附上繕本);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0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