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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上訴人
詹坤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正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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