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22號
- 上訴人
- 雷素菁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 樓之4
-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黃順利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素菁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 26,412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