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民國臺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羅佩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總統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