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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信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39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