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信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信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