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4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48號

原告
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旼憲
訴訟代理人
翟明
被告
盧莊蘭芳(歿)
訴訟代理人
盧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55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簡要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 年1 月8 日去世,惟其於生前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訴訟,本件酌情繼續進行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白光大廈(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1 ,依大樓之住戶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向管理委員會繳交每期管理費之義務,然被告欠繳105 年1 月至6 月,105 年12月至106 年4 月間,每期應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 元,共11期管理費16,555元(1,505 元×11期=16,555元),爰依大樓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165,555 元及郵資93元,共16,64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648元。

三、被告答辯:系爭大樓因未經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即片面調漲每期管理費,被告因而拒繳前開管理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11期,共16555元。

㈡原告因本件積欠管理費事件向被告催繳給付郵資93元。

五、本件爭點:

㈠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管理費是否於法有據?

㈡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上開郵資是否於法有據?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管理費及郵資是否於法有據?原告主張之管理費部分,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繳管理費一覽表、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系爭大樓規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被告所辯管理費調漲乙節,前揭每期管理費,乃以調漲前之原金額為計算,是以難認被告所辯有理由。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請求因寄發本件欠繳郵資之存證信函郵資93元部分,原告未陳明請求之基礎及相關法律規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4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