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2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廣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78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