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翁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謝一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