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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翁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謝一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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