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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沈宗興

  • 上訴人
    陳志遠
  • 被上訴人
    林柏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上 訴 人 陳志遠 被 上訴人 林柏林 劉英俞 陳法任即蕎楊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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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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