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 上訴人
- 陳志遠
- 被上訴人
- 林柏林
劉英俞
陳法任即蕎楊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6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