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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上訴人
陳志遠
被上訴人
林柏林

      劉英俞

      陳法任即蕎楊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6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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