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上 訴 人 陳志遠 被 上訴人 林柏林 劉英俞 陳法任即蕎楊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