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
- 原告
- 蕭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富勇律師
- 被告
- 陳俊利
詹小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雄救字第66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
詹小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雄救字第66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