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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

原告
蕭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告
陳俊利

      詹小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雄救字第66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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