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415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李劭軒
- 被告
- 潘麗紅即劉潘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472元,及自民國(下同)95 年8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