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432號
- 原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明
- 被告
-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75元,及其中15,453元,自民國(下同)95年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 %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