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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48號

上訴人
潘○○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潘○○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4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