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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翁瑋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順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5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