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43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一
- 被告
- 陳英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