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靜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博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