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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靜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博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