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95號
- 原告
- 李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懷萱律師
- 被告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4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陳報本院所為本票裁定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