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
- 原告
-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道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守賢律師
- 被告
- 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36元,及其中62,056元自民國(下同)94年6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62,056元加收千分之2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