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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

原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告
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36元,及其中62,056元自民國(下同)94年6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62,056元加收千分之2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