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3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363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蔡性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蕭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22 元,及其中4,245元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