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7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747號
- 上訴人
- 杜俊宗
- 被上訴人
- 許珮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應依小額事件上訴之規定,提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及事實。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