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碩軒即劉吉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45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