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洪羽
- 被上訴人
- 賴修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509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