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511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婷
- 被告
- 莊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玖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