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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00號

原告
汪怡瑋
被告
蔡秉宏
被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江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並命原告於系爭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2,870 元,系爭裁定已於109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0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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