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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

                  110年度雄簡字第966號

上訴人
被告
兼原告
巫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被告黃張錦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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