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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安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温鈞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