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温鈞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